宁波市阜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阜阳商会,英文译名Fuyang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FYCCN。
第二条 本会由阜阳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单位和合伙成员等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阜阳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众优势,促进甬阜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阜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为白底金色花型LOGO。本会宗旨:不忘初心,凝聚乡情,自愿互助,共同发展。本会口号: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打造“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学习型”商会。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1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商会成员之间联络合作,搭建信息交流,共同发展平台,反映商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参与甬阜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甬阜两地经贸往来;
(三)组织协调阜阳籍企业来宁波投资发展,举办各类培训和有关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为宁波籍企业到阜阳投资发展提供帮助;
(四)制定商会职业道德标准,团结服务会员,加强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树立阜阳籍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协助阜阳市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推广阜阳的商业品牌和人文景观;
(六)组织广大会员参与两地社会公益活动;
(七)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承办甬阜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八)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和学习型商会”。
(九)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按时缴纳会费的下列企业和机构,经本会理事会核查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阜阳籍人士在宁波创办和管理的工商法人企业;
(二)阜阳籍人士在宁波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三)阜阳籍人士在宁波组建的合伙机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宁波市及下属各县市区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先进事迹;
(四)热心商会工作,定期缴纳会费;
(五)申请会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发文确认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七)应当享有的本会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尊重宁波阜阳两地商业文化和人文习惯;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八)应当履行的本会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退会:
退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证书。三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审查,公开通报;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退会的,经理事会或审核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账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微信群、QQ群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阜阳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知名人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名誉会长;聘请律师、经济师等专业人员为顾问。
第三十一条宁波市阜阳商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阜阳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宁波市阜阳商会章程》有关规定,本次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
(三)理事会选举由商会筹备组负责,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选举时,到会理事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位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当选。候选人如未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补选。
(五)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经商会筹备组多次酝酿、讨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形成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本次会议选举。
(六)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以举手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表决,按会长、副会长、2批次表决通过,对其中一人或几人不同意的可举手表决,监事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七)如选举过程遇到本办法以外的情况,在上级机关指导下,由商会换届筹备组研究决定处理办法。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宁波市阜阳商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宁波市阜阳商会第一届理事、监事由本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选举工作由大会筹备组负责。
(二)大会选举宁波市阜阳商会第一届理事12名,监事3名,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经商会筹备组酝酿讨论,提交本次会员大会选举。
(三)出席本次大会的会员单位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会选举时,必须有全体会员单位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实际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如果当选名额少于预定数的,本次大会不再补选。
(四)大会选举采用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对其中一人或几人不同意的,可举手表示。
(五)大会选举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指导,大会选举结束由主持人宣读当选名单。
(六)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在实施过程中,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人员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审计通过后方可任职,并报宁波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